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勞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辛忠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金山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