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203號聲 請 人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雪紅 相 對 人 美安辦公設計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償事件,聲請人即被告就本院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裁 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於系爭給付工程款事件中主張:已於民國100年4月15日開立折讓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之折讓證明單交付原告等語。此為訴訟標的之一部,鈞院亦將之列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故該主張應於判決主文中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然實際上原判決未為表示,亦即被告應有之權益脫漏而未有裁判,且倘依原判決意旨之見解,原告之獲利將遠超出其承攬工程之價額(系爭工程總承攬工程合約價額110萬元;於簽約日先付現金30%即33萬元;土木工程退場完工交貨日再付現金30%即33萬元;木作油漆、水電、燈具、 辦公傢俱完工交貨日再付現金30%即33萬元;折讓現金11萬 元;原審判決被告再給付129,700元。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 1,229,700元)。是由此足證原判決理由之矛盾,係脫漏被 告所主張訴訟標的之一部之結果,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㈡並聲明:聲請人於100年4月15日所開立折讓金額為11萬元之折讓證明單,應與本事件判決主文所載第1項給付原告金額 抵銷後之差額給付之。 三、經查:本件於訴訟中兩造雖不爭執「被告(即聲請人)曾於100年4月15日開立折讓金額為11萬元之折讓證明單予原告(即相對人)」乙節,然此為相對人即原告所主張,意欲說明兩造就系爭工程款項之協商過程,並提出該折讓單乙紙為憑;惟因兩造亦不爭執「兩造就系爭工程有關之瑕疵修補及工程尾款、追加款之給付等事項尚未達成和解」,是該折讓單之性質及相關之主張並未經兩造協商列為本案之爭點;且聲請人即被告於本件訴訟中所主張抵銷之債權係系爭工程之瑕疵修補費用,此觀諸兩造協商在卷之爭點甚明;而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中從未曾主張其對相對人即原告有該折讓單債權存在並以之為抵銷之意思表示,是以,本件100年度南簡字第 1203號民事判決就兩造於訴訟中所主張之訴訟標的並無缺漏判決,是聲請人聲請補充之判決,於法不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