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93號原 告 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雅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