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93號上 訴 人 奇雅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璟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