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曾蕙君、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濬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招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98號上 訴 人 曾蕙君 被 上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 上訴 人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招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0日所為之第審一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尚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