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7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潘宏威 黃志豪 陳倩如 被 告 許榮庭即川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曾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整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許榮庭即川鋐企業社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