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原 告 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仁 被 告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訴訟代理人 簡君祝 張榮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