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榮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