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號原 告 張寬珮 被 告 李艮琪即親親寶貝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艮琪即親親寶貝商行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