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文惠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9號原 告 文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