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顏茂洋即鴻展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103號原 告 顏茂洋即鴻展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2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219,8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