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39號原 告 吳進發 被 告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9月18日裁定命於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