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連鋐企業有限公司、蔡文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98號原 告 連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碧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604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