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連鋐企業有限公司、蔡文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99號原 告 連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8,30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00,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308元 ),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