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連鋐企業有限公司、蔡文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433號原 告 連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儀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8,8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963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4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