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原 告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助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興、王振芬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