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民安救護車事業有限公司、黃寶慶、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振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91號原 告 民安救護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慶 被 告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52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