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勞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勞小字第6號原 告 顏郁伈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子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另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19日具準備書狀變更訴之聲明,其中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第二項請求被告在回原復原告職務前,按月給付原告22,000元;第三項請求短少給付之36,861元,惟原告僅依聲明第三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裁判費則未繳納。惟原告 聲明第二項請求之標的係包含在聲明第一項之內,而聲明第一項與第三項則係獨立之請求,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訴額合計之。按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在正常情形下,原告在僱傭期間每月得請求薪資22,000元,迄原告退休時止,則原告關於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關於定期給付之規定計算之。原告係71年7月 14日出生,應於136年7月14日始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4條所定滿65歲之強制退休年齡,而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自102年1月26日開始按月給付薪資22,000元,尚有34年5月又19日之期間,其期間超 過10年,應以10年計算,是以原告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40,000元,加計聲明第三項請求之金額36,861元後,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676,8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 ,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6,532元,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