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原 告 顏郁伈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蘇文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叁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