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非自願性離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8號原 告 紀魯明 列原告與被告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吳凱榮間請求確認非自 願性離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請求之標的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