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242號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6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杰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