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951號原 告 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雲華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周郁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郁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