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救字第12號聲 請 人 紀魯明 相 對 人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相 對 人 吳凱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非自願性離職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確認非自願性離職訴訟,本應繳交裁判費,惟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12月3 日經相對人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解雇迄今仍失業中,面對銀行借貸壓力、舉步維艱,生活頓時陷入困頓,實無資力再支付裁判費。又相對人不出具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刻意刁難,有違勞工相關法令及民、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案相關法令規定事證明確,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及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