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72號原 告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鳳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惟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4,57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