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91號原 告 美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彬 被 告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916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 ㈡裁判費之繳納為起訴之合法要件,原告如未依期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將予取消,原告如確欲進行訴訟,應儘速補繳裁判費,被告對原告支付命令所述之事實如確有爭執,則應於言詞辯論期日10日前以書狀敘明具體爭執理由到院,並將繕本逕送原告,而由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就爭執事項為辯論。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