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05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蔡卓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桔莨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1月28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