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勞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簡字第2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郁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