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猛 訴訟代理人 林淑晴 被 告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4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上午1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幸芳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