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9號原 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瑞昌檢察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