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039號原 告 吳進發 被 告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