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264號原 告 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晉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揚國際通運企業社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以訴 之聲明第1項請求相當貨物損害賠償30萬元,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貨物退還予原告(貨物價值依原告所陳為30萬元),係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合併計算後之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3,200元,應再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逾期未補繳費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