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原 告 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晉源 訴訟代理人 許憲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揚國際通運企業社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