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3號原 告 吳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