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7號原 告 洪駿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合豐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