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21號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9,78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