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映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中華民國103年度南保險小字 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18日、104年1月29日言詞辯 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民國(下同)104 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該案目前上訴中,為根據筆錄漏未裁判,影響訴訟取得權益,依法提起申請103年9月18日、104 年1月14日、104年1月29日共計3次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103年9月18日、104年1月2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當事人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及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其聲請104年1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份,因該日係借用本院三樓調解室進行專家諮詢,非屬法院組織法第84條至96條所稱之「開庭」,現行專家諮詢要點及法院組織法均無對於專家諮詢必須錄音之規定(上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修正理由亦可參照),且調解室並未配置錄音系統,因此該日並未錄音,無從發給。故而此部份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亦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五、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