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慕翰大樓自治委員會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逢榮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上列被上訴人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慕翰大樓自治委員會聲明不服之金額為新幣3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 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