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32號原 告 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雲華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靖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靖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