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51號原 告 林學文 被 告 群榮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雯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高雄市○○區○○路00號14樓之3,有被告之公司資料查詢單1紙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