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30號原 告 皇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禾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惠娟即伊荳京風料理美食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惠娟即伊荳京風料理美食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861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