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5號原 告 郭竹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和即富晟實業社、黃淑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