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6號原 告 林勝輝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4年度司促字第20649號支付命令在案,嗣被告收受該支付命令後,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2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27,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