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37號原 告 姜燕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建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000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