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33號原 告 陳忠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夏正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