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68號原 告 林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榮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