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原 告 林靜女 一、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臣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 106年度司促字第54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