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原 告 林靜女 被 告 昱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訴訟代理人 李史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