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8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對被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