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64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瑞陽即台鉅鋼牆工程行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良和營造有限公司、張雨荷、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