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95號原 告 林瑞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0,000元,應繳裁判費92,87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2,3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昕韋